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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内部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08作者:admin

第一条为了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明确省委组织部部内干部监督工作职责任务,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运作,有效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和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发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监督是指在省委组织部部务会领导下,干部监督处和各干部处共同对省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条干部监督处具体承担部内干部监督协调职责。负责向各干部处提供拟提拔干部人选平时反映和举报情况,并对所有反映和举报问题的查核情况进行复核;负责对部内承办的所有反映干部任用和领导干部有关问题调查报告的审理工作;直接或会同有关干部处办理由部内承办或领导交办的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和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四条各干部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拟提拔干部人选有无群众反映问题或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是否经过调查核实等情况进行记实,并填写《干部考察前或考察期间反映有关问题调查审理记实表》。

第五条考察对象确定后,由有关干部处向干部监督处提供考察干部人选名单。干部监督处根据平时掌握的反映干部问题信息,有针对性地向有关干部处反馈(填写《干部考察前或考察期间反映有关问题调查审理记实表》),同时按照廉政鉴定有关规定,向省纪委和相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鉴定意见函。

第六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承担考察任务的干部处依据干部监督处提供的情况,对反映拟提拔干部人选问题直接进行调查核实或向具体承办机构了解查核情况,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七条各干部处在干部考察中收到与考察对象有关的反映或举报,应结合考察工作调查核实。对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具体、性质严重的,应及时与干部监督处沟通并会同干部监督处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干部监督处在干部考察期间收到与拟提拔干部人选有关的反映,应及时与有关干部处沟通,由考察组在考察中对其进行调查核实或会同干部监督处调查核实。

第九条对拟提拔干部人选考察后,在提交部务会讨论研究之前,各干部处将《干部考察前或考察期间反映有关问题调查审理记实表》送干部监督处,有反映问题的附调查报告。干部监督处负责对反映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进行审理并提出具体意见。对调查不够全面不够清楚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或建议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深入调查。对调查属实但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提交部务会时由干部监督处作出说明。对反映问题性质严重、一时难以调查清楚的,暂缓上会研究,待调查清楚或已有结论后再议,同时将调查报告的审理意见及部领导的批示意见送有关干部处。对没有填写《干部考察前或考察期间反映有关问题调查审理记实表》和对反映有关问题没有审理意见的拟提拔干部人选,不得提交部务会研究。

第十条对干部任前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干部监督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反映的问题属于有关干部处和干部监督处已经掌握或纪检监察机关已有调查结论以及匿名反映事实不清、线索不明、无从调查的不做调查;对反映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以及学历、学位、出生年月、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任现职时间等方面的问题,由各干部处作出说明;对反映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个人修养等问题,应由考察组或拟提拔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作出书面说明;对反映线索比较清楚、内容比较具体、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由干部监督处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问题失实或查无实据的,应提出予以任用的意见;反映问题情节轻微,经调查属实但不影响任用的,可建议履行任职手续,并请有关领导与其谈话时进行提醒和诫勉;对反映问题情节比较严重,经调查属实且影响任用的,可建议提交部务会复议不予任用;反映问题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建议暂缓任用,暂缓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暂缓期间仍不能查实的,应由公示对象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说明,并作出承诺和保证。

第十一条任前公示期满后,由干部监督处提出意见,报请部长或分管部长审示后送干部调配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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