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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国际资本管理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文名称 中国国际资本管理师协会

英文名称 China International Capital Manager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ICMA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中国国际资本管理师共同结成的;专业性;全国性;自愿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按照从管资产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的思路。推动我国企业运用国际先进的资本管理理念和方法,按照国际通行的准则开展资本管理工作,使企业资本管理活动与国际标准的资本管理活动迅速接轨,全面提升企业资本管理升级,不断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团结和组织全国的国际资本管理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从经济金融国际惯例,遵守国际资本管理师职业道德标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全国的国际资本管理师搭建一个互动、开放的学习、交流、研讨和发展的场所和平台,建立一个优秀的国际资本管理师的人力资源网络,同时使本会成为沟通政府、社会和企业间的桥梁,成为全国的国际财务管理师之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路 邮编:710075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国家及各地方政府有关资本管理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国际领先的企业资本管理理念;

(二) 研究并提出国家资本管理行业发展计划。为国际资本管理师搭建与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

(三) 组织开展国际资本管理师全国培训(考试)机构开展国际资本管理师招生推广、培训及考试认证工作,组织和开展国际资本管理师后续教育及再认证工作;

(四) 建设好本会网站,用网络信息建立本会与国内外同行以及会员沟通的平台,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的资本管理信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资本信息服务;

(五) 联合国内外的知名高等院校,面向全国财务管理人士举办各种层次的研修班;

(六) 举办各种资本论坛和研讨会,开展资本管理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国内外的资本管理理论以及实践经验,结合本国情况创新资本管理的方式、方法,吸纳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

(七) 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引导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国际、国内的国际资本管理业务交往和交流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会员种类: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分认证会员和非认证会员。

1、认证会员:

已取得国际资本管理师ICMA资格、国际资本管理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和正在参加国际资本管理师考前培训的学员。

2、非认证会员

从事资本管理、财务管理、企业管理、企业决策、资本运作、专业理财、风险管理、投资决策、金融服务等领域的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士,如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CEO、CFO、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经理、融资经理、风险经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风险投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认同本会章程者。

(二) 单位会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银行、金融机构等,并认同本会章程。

(三) 团体会员: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自治州、地区)县(县级市)区的国际资本管理师协会(学会或研究会),经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能够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中国国际资本管理师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交纳会费后发给《中国国际资本管理师协会会员证》,正式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免费或以会员价格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享受国际资本管理协会(ICMA)总部及协会联盟单位的各种服务的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违反职业道德或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并对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的予以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第十八条的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协会办公会议,负责领导协会的办事机构,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增补理事,接纳会员,报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按照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信用高;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签署批准公章的使用;

代表本会签署财务收支票据;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安排、布置、检查本会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应对与本会相关的突发事件;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十九 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财产处理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终止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15日第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国际资本管理师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